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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出生前到生后1个月的期间内,凡是可以导致非进行性脑缺陷或损伤,继而引起中枢性运动障碍的因素都可视为小儿脑性瘫痪(简称脑瘫)的危险因素。
一、遗传因素
多数脑瘫病例为非遗传因素所致,但是某些类型脑瘫有遗传倾向。关于遗传因素在脑瘫病因中所占的比例问题,自从little和freud时代就争论不休,至今仍然没有确切答案。
非痉挛性脑瘫约占脑瘫的15%且具有遗传倾向的可能性最大。三分之一的共济失调型脑瘫可能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,尤其是对伴有智力障碍者。痉挛性双瘫和四肢瘫患儿的家族成员有10%的再发危险性,症状对称者危险性更大并且大多数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。手足徐动型和肌张力低下型脑瘫的再发危险性不清楚。先天性氨基酸和有机酸代谢异常者罹患脑瘫的危险性明显增加。例如,高血氨昏迷恢复后尿素循环仍异常者可能易患痉挛性四肢瘫;有i型戊二酸血症者易患锥体外束型脑瘫。一般受累家庭再发脑瘫的危险性约为10%。家中若有智力低下患者,发生脑瘫的危险性增加到了5倍。同时,低家庭收入及经产妇也都是小儿脑瘫的重要危险因素。
我们观察到家族中有脑瘫患者、有智力低下患者或父母亲是三代之内的近亲时发生脑瘫的危险性为5倍以上,甚至十几倍,这提示遗传因素是胎儿期或胎儿前期很重要的危险因素。
二、母亲因素
(一)社会阶层
有关社会阶层与脑瘫关系的研究不多且结果不一致。dowdingvm等根据母亲职业将社会阶层分为如下五级:①各级专业技术人员;②其他非体力工作人员;③技术性体力工作者;④体力工作者(含半技术性体力工作者);⑤未婚者。军人、失业者和职业不详者归一类,不列人分析。结果显示痉挛性偏瘫和双瘫的患病率随着社会阶层下降而上升,尤其是痉挛性双瘫;而其他类型的脑瘫与社会阶层之间不存在这种关联;对于低出生体重儿,当调整体重以后脑瘫患病率与社会阶层之间没有显著关联,而对于正常出生体重儿(>2500g)则不然,上述关联依然存在。
我国江苏省脑瘫研究资料显示,家庭年人均收入低者发生脑瘫的危险性将增加至2~4倍。
(二)暴露于环境有害物质
孕妇暴露于原子弹爆炸后的放射线可以导致小头畸形、智力障碍和脑瘫。在妊娠中期,对骨盆肿瘤进行放射治疗也可以产生同样效果。在日本由于工业废物污染,龟肉食品中含有甲基汞(methvlmercury),在孕期食用这种食品可以引起痉挛性四肢瘫;在伊拉克食用受杀真菌剂污染的面包也可以产生同样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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